一樁備受關注的商標糾紛迎來新的法律進展。京東公司就阿里巴巴集團持有的“雙十一”商標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無效宣告請求,歷經行政裁決與司法訴訟,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,認定原審判決及被訴裁定關于“雙十一”商標顯著特征的認定有誤,裁定撤銷原判并責令國家知識產權局重新作出裁定。這標志著圍繞“雙十一”這一商業符號的法律確權之路進入了新的階段。
案件回溯:一場圍繞購物節名稱的商標拉鋸戰
“雙十一”最初源于民間對11月11日光棍節的戲稱。阿里巴巴集團自2009年起,率先將其打造為大規模網絡促銷活動,并在此后數年投入巨大資源進行推廣,使之成為全球知名的購物狂歡節代名詞。阿里巴巴集團也為此申請注冊了多項“雙十一”相關商標。
隨著“雙十一”影響力日益擴大,其名稱的“公共屬性”與“商標獨占性”之間的矛盾開始顯現。京東等電商平臺也廣泛使用“雙十一”進行宣傳促銷。京東方面認為,“雙十一”是對每年11月11日購物節的一種通用性描述,其本身作為商標缺乏應有的顯著特征,且已成為全行業共同使用的商業術語,若由單一主體壟斷,將損害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。基于此,京東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了對阿里相關商標的無效宣告請求。
爭議焦點:商標的“顯著特征”如何界定?
本案的核心法律爭議點在于“雙十一”作為商標是否具有“顯著特征”。根據中國《商標法》規定,缺乏顯著特征的標志不得作為商標注冊。顯著特征,是指商標能夠區分商品或服務來源的特性。
阿里巴巴方面主張,通過長期、廣泛、持續的使用和宣傳,“雙十一”與其建立了穩定的、唯一的對應關系,已經通過使用獲得了“后天顯著性”(又稱“獲得顯著性”),足以起到識別服務來源的作用。
京東方面則堅持,“雙十一”直接表示了服務的時間特點(11月11日),屬于描述性詞匯。盡管阿里進行了大量使用,但其更廣泛的意義已成為指代“11月11日購物節”的通用名稱,相關公眾更傾向于將其視為一種節日或活動名稱,而非區分服務提供者的商標。行業其他經營者的普遍使用,進一步削弱了其作為商標的顯著性。
法院終審:發回重審,要求更審慎考量
國家知識產權局此前作出的裁定,以及后續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的一審判決,均在一定程度上認可了阿里巴巴集團通過使用使“雙十一”商標獲得顯著性的主張,對京東的無效宣告請求予以駁回。
但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在終審中提出了不同的司法見解。高院認為,在判斷“雙十一”商標是否通過使用獲得顯著性時,原審判決及被訴裁定存在認定事實不清、法律適用不當的問題。法院特別指出,需要更為全面、審慎地考量以下因素:
由于上述關鍵事實尚未查清或考量不足,北京高院最終裁定撤銷一審判決和國家知識產權局的裁定,要求國家知識產權局在更充分的事實調查和法律分析基礎上,重新作出審查決定。
行業影響與未來展望
此次北京高院的終審判決,并未對“雙十一”商標的最終效力作出實體判定,而是將案件發回行政機關重新審理,體現了司法機關對商標顯著性復雜性問題持更為審慎的態度。這為商標行政審查機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,即必須深入市場實際,綜合、動態地評估一個描述性詞匯通過使用獲得顯著性的程度,尤其是當該詞匯已具有廣泛社會影響力時。
對于電商行業而言,此案具有風向標意義。它再次引發了業界對“節日營銷符號”知識產權邊界的思考。企業在創造并培育一個商業概念的也面臨著其可能“通用化”而削弱商標權利的風險。此案的重審結果,將直接影響未來“雙十一”這個金字招牌的使用規則,以及各大電商平臺在促銷活動宣傳中的行為邊界。
無論最終裁定結果如何,此案都凸顯了在互聯網經濟高速發展背景下,平衡商標私權保護與公共利益、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秩序的重要性。國家知識產權局將如何依據法院指引進行重新裁定,市場各方正拭目以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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更新時間:2026-01-07 23:21:54